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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以后,欧洲民众再次走上街头抗议建设核电站:德国本已延长核电站运营的计划被迫暂停;瑞士第一个站出来声明停止核准核电站;几乎所有的拥有核电站的国家都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国的反应也是自从建设核电站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态度甚至远远超过20多年前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这一次,中国“暂停审批核电项目,对核设施进行全面安检”。而此前,中国正在研究修订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计划大量增加核电的投入。同时,在日本核电站出现泄漏之后,3月11-17日,与核电相关的上市公司如东方电气、中核科技、东方锆业、中国一重、上海电气排在跌幅榜前列,5个交易日下跌都超过10%,有的还接近20%;而另一方面,光伏和风电的个股升至涨幅榜的前列。 ——摘自《凤凰网》2011-4-7 本期讨论 2011年4月12日,日本正式宣布,根据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严重程度评价提高到最高级别7级,与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同级。而随后的4月26日即为切尔诺贝利核事故25周年纪念日。这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激发了人们对两次核事故进行对比的热情,虽然两者同为7级,但是两者的危害后果不可同日而语。福岛核事故并没有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影响范围也不及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彻底的人祸而福岛核事故在更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天灾。然而不管是天灾还是人祸,核事故一旦发生,都需要启动核应急机制。该机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制度和措施,其中知情权保障制度尤为重要。 核应急中的知情权简而言之是这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所有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核事故损害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国家、政府)享有获取核事故相关信息的权利,政府、核设施的运营者等主体承担搜集和发布核事故相关信息并确保该信息得到及时、准确和通畅发布的义务。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教训之一就是核应急中知情权制度的缺失。当初切尔诺贝利事故发生后,当局隐瞒事故真相,许多老百姓在三天之后才得知需要防辐射,周边国家更是没有得到相应通报。可以说隐瞒真相是造成核事故扩散和人员软杀伤的主要原因。为吸取教训,切尔诺贝利事故后国际社会开始注重知情权制度的建设,《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和《核安全公约》等多项公约都强调了核事故信息透明、准确、及时的重要性。在国内层面,各国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原子能基本法》、《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等都规定了当局要保持信息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正是由于知情权制度的实施,才使得福岛核电站附近及周边的民众得到及时的疏散和采取辐射防护措施,可以说日本的信息公开透明对稳定人心、部署避难和组织应急处置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使其在核事故发生后没有重蹈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覆辙。 然而,日本福岛核事故应急过程中知情权制度的实施并非十分令人满意,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福岛核电站的运营者东京电力公司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严重低估风险,并且没有充分向政府公开完全的事故档案,延误了政府核应急机制的运行;其次,日本政府没有将核事故的具体信息通报国际原子能机构,以致国际原子能机构一开始不知采取怎样的援助措施;第三、日本政府没有及时准确地将核事故的信息告知周边各国,导致一些国家的民众因信息缺乏而产生不必要的恐慌。有鉴于此,为了获取国际社会的信任,日本首相菅直人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会谈时说,他保证日本将最大限度、不隐瞒地向全世界公开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信息,确保透明。 由此我们看到,在直面天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祸的核应急中,知情权的保障应成为重中之重,各国及国际社会有必要对核应急中知情权制度的构建及保障进行新的反思。 ——胡帮达 福岛核泄漏事故后的5天内,当地民众的疏散半径已经扩至20公里。而根据日本核安全委员会的规定,在此等情况下,地方政府有责任将疏散半径扩至8-10公里——实际的疏散范围早已远远超出上述规定,而这些措施是否切实起到了保护当地民众生命和健康的作用,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尽管目前日本尚无地方政府决定修改灾难应急方案,但超出规定范围的疏散半径为许多日本官员敲响警钟。据日本共同社一项调查显示,继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和爆炸之后,日本各地方政府开始重新评估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核电站事故应急计划:在日本的22个地方政府中,10个行政区域内拥有核电站的地方政府表示,他们将重新考虑核应急计划。新泻县的一名负责官员表示,福岛第一核电站的现状“出于意料”,并保证对辖区内的柏崎刈羽核电站应急计划进行重新评估;而爱媛县伊方町官员则表示,他们已经开始着手评估境内的伊方核电站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对策。 地震海啸无疑是天灾,如果说核电站的合理设计与规划能避免“天灾演变成人祸”,那么全面合理的应急响应预案就是把损失减小到最低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核电站自身而言,核电站的紧急事故响应系统要设计得科学合理,在断电等灾害伴生情况下,必须能够控制反应堆,使其即使在发生爆炸或泄漏时,也能避免出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那种全负荷运转状态下的爆炸。另外,核电站周边地区必须有一套严密的核事故紧急响应预案,包括如何及时向民众通报核事故,并组织附近民众安全、迅速地撤离、被撤离民众的范围、疏散安置地的选址及充足的食品、水、相应的医疗条件及防辐射衣物或设施的供应。 虽然,中国尚未发生如此惨烈的核事故,但邻国的教训却如警钟长鸣。中国虽没有受到明显损害,但核电板块股票齐齐下跌足以说明中国民众对于核安全的重视与担心,为了民众的生命与健康,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核事故应急响应制度必须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陈卓 据日本政府消息人士透露,有关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赔偿措施的框架方案中,政府拟设立一个“例外规定”,当赔偿金额多到威胁东电生存时,由政府承担部分资金。这样,在核事故之后的赔偿问题便被提上了台面,这包括造成核损害的责任在于谁、谁应该是赔偿的主体等。当理顺了责任的归属之后,法律才能发挥其规制、调控的作用,在法律的层面上使得运营者尽到最大程度的审慎义务,才能使得核电站的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为了在处理切尔诺贝利事故后果中寻求国际共识,国际原子能机构设立了原子能责任常务委员会。通过该委员会审查1963年《维也纳公约》中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条款来继续讨论国家责任问题。由于相当数量的核大国拒绝这种主张,所以看来任何一种形式的国家责任要进入条约都是不太可能的。 但是我认为,让国家责任在核责任领域中缺位也是不合理的,在现有公约中规定的国家的补充责任,无法使国家在运营核设施时受到较强的影响力,当突出了国家责任时,实际上加强了国家对于审批、监督、惩罚等方面的审慎义务,这无疑将有助于核安全工作更加有效的展开。既然,在公约中规定国家的最终责任无法被核大国接受,可以考虑规定对于财产损失及人体损失由营运人赔偿,而对于环境的损害则需要国家负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慢慢恢复,这样给予国家的财政压力不会很大,还有助于环境的恢复。即在核责任领域要考虑到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不能仅仅规定民事第三者的责任,应该将国家和营运人都包括进去,充分协调二者之间在责任上的分工,这样将有助于国家在发展核电事业中更加谨慎。 ——葛鑫 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安全文化的定义中指出,核安全文化是存在于组织和个人中的种种特性和态度的总和,它建立了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观念,即核电厂的安全问题因其重要性应保证其得到应有的重视。而现实中,一方面是自切尔诺贝利、美国三哩岛至福岛核事故以来所引发的“谈核色变”,另一方面又是对无论从成本、效益抑或环境保护等方面,相较于传统化石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而言均具有无可比拟优势的核能的现实需求,在这看似悖论的两难面前,如何为核能发展与核能安全的共生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无疑被赋予了极大的现实意义。 福岛核事故的爆发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除却自然因素的强力袭击与相关核电技术本身的原因之外,东京电力公司与日本政府在整个事故处置中的不当作为更是成为了被普遍质疑的焦点。而这些也不禁让我们反思,或许在如何保障核能安全这一现实命题之下,从单纯的技术考量到同时兼顾政策与法律体制构建的转移,应当是当下核能安全维护的重点所在。在核能的发展中,政府角色的扮演与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同时,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所定义的核安全文化这一概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核能安全不仅是一个态度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体制问题;不仅是一个相关个人积极响应、重视与依法办事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信息公开、严格监管、风险决策与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问题。回归中国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中国核电技术的发展并不逊色,但是在核政策与法律制度方面,核领域基本法律的缺失、涉及整个核能产业发展的产业链上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在核电安全管理方面专门性立法的停滞不前等,都难免造成政府在对核能安全的监管上力度不够,甚至在某些环节上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而这些都不免让我们对中国核能安全发展的前景抱有担忧与疑惑。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福岛核事故的悲剧带给我们的不应只是同情,更应该是一种审慎的反思。历史没有如果,但我们能借前车之鉴,预防历史悲剧的重演。 ——刘晶玮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在强震和海啸下发生事故,将世人对核电安全的关注推上了顶峰。此时,距离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灾难才过去25年,距离1951年美国人第一次利用核能发电才过去60年。 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频频发生如此大规模的核电危机,不得不说“人类是健忘的”。核电站能安全运行上百年似乎只是一个梦想,几十年的时间其实很短,以至于每个人生命中足以经历数次。只是人们侥幸的心理总是占了上风,谁也不愿意相信灾难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也许这就是人类普遍有的赌博心理和短视行为吧,在过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虽然类似的勇敢有时会促进社会进步,但科技发展到今天,我们的社会依然显得混沌,人类仿佛是手握杀伤利器的孩子,一不小心就会伤到自己。 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有其本身的思维方式、决策方式。要做到用社会的集体理性,来控制这样的赌博心理或短视行为,其实早有办法,法治即是其一。核电事故频发,则说明在环境领域或者具体到核电领域,法律存在空缺或不足。 环境法随工业化产生,起先主要是经济问题,伴随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表现出社会法的特性。核电还是环境法中相对陌生的领域,核电安全,以其事故的相对不易发生、发生的突然性和紧急性、发生的严重程度、损害的集中性和持续性等特点,给了人类一个极端却又不能回避的视角,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有的环境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环境伦理、环境权等。 跟通常的工厂持续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不同,核电站在安全运行的时候,对环境几乎没有影响。然而核电站一旦出现事故,则很可能就是毁灭性的。核电事故可以称得上是小概率事件了,然而不管概率多小,灾难总有可能发生。如果能将工厂排放跟核电站事故的危害程度定量的话,这里能不能做一个简单的乘法呢? 相对于简化的数学问题,其实这更是个伦理问题。美国有句俗话叫"NOT IN MY BACK YARD",意思是:你做什么我不管,只要别损害到我就可以(在我家后院)。其实,这句话最初就是用在环境领域:政府要建一个垃圾焚烧厂,市民说可以,只要不在我后院。在中国,这类问题曾经不算问题,直到有了厦门PX事件,人们的权利意识在逐渐觉醒,而且一旦觉醒就不会倒退回去:既然每个人都享有环境权,为什么工厂或者核电站偏偏要建在我家后院呢? 就像不能因为空难就不发展航空一样。核电,依然是在这个能源危机时代的无奈选择之一。核电这把双刃剑需要理性的规制,才能尽可能地化害为利,防范未然。既然"NOT IN MY BACK YARD",那么该建在谁家后院呢?无论是在谁家后院,其风险如何防范?紧急情况如何应急?简单的问题其实涉及核电的许可、选址、运行、检查、应急等方方面面。行政决策不能比民主决策更有说服力,行政管理也需要法律规制,没有法治,就没有让人安心的环境。在中国新一轮核电大发展的趋势下,我们有理由期待核电法律、环境法治的大发展。 ——刁昊 下期话题:
昆明环保法庭迎来挂牌后首起诉讼 环保局当原告引发广泛关注
2008年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挂牌,然而,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却遭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零”的尴尬。2010年6月21日,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原告,正式向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递交诉状,状告辖区内两家养猪企业污染地下水源,致使附近上千名村民出现饮用水危机。这起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发了社会的关注,目前原告方的出庭应诉人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正在认真准备二审应诉。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庭跟企业打官司,的确是个新鲜事。张永军要面对的不仅是应诉的准备工作,还有社会各界的各种疑惑……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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