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紫金矿业之后,A股市场再爆污染门。10月21日,中金岭南早盘紧急停牌,这已是其上市以来发生的第二次污染事件,污染源来自公司旗下最大的铅锌冶炼厂——韶关冶炼厂,该厂当日已被广东省政府紧急关停。由于冶炼环节会产生众多的污染源,铅锌行业被看作是重污染行业,而韶关冶炼厂早在2005年就曾发生过镉排放污染事件。有意思的是,在中金岭南2009年年报中可以发现,韶关冶炼厂被评为全国有色冶炼企业“环境优美工厂”、“全国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韶关市“环保明星企业”,但这些荣誉都没能阻止韶关冶炼厂再度发生污染事件。
——《每日经济新闻》 本期讨论
紫金矿业因为污染事件而栽了跟头,在反省的同时它也感到很冤枉,因为若不是跟发生在隔海相望的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污染事件形成对比,或许它不会引起那么多人的关注。12月10日、14日和17日,BP公司在《人民日报》上刊发整版广告,对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污染事件公开道歉:“为了清理油污,我们组织了4.8万多名人员,动用了6000多艘船只和120多架飞机来清理水面和海岸线……我们拨款5亿美元用于与专家组协作,共同应对油污所带来的影响,我们还致力于设置一项总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独立基金,用以支付环境重建的费用及其他合理的赔偿要求……BP确保将一切恢复原貌,这是我们的一贯承诺。”是的,BP公司在原油泄漏事件发生后开展了一场近乎完美的危机公关,以至于任何对它的继续责备都显得多余。两家公司的对比反差如此强烈,背后的原因在于两家公司对今后责任的预期不同;预期的责任越重,事件后的表现就越令人满意,因为责任人会更加认真严肃地承担责任。在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当中,民事赔偿责任对公司的影响最具威慑力,因为它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甚至走向破产。紫金矿业的表现以及事件处理现状,表明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民事责任方面远不完善。虽然在立法方面,《民法通则》指导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早已深入人心,《侵权责任法》也已经在今年开始实施,同时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表示“依法受理各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然而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民事责任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迟迟未能有重大突破。我们不仅需要一套复杂的技术性规则来确定因污染而受损害的范围及其评估与鉴定事项,为法院审理这一类案件提供支持,更需要司法实践者有重大决心去开展追究民事责任的实践工作。没有一次又一次的“试错”,哪会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我们希望紫金矿业成为第一个试错的对象。至于上市公司中金岭南的紧急停牌,与紫金矿业同出一辙。中金岭南或许是幸运的,因为它可以拿自己与紫金矿业而不是BP公司相对比;它或许又是不幸的,因为它可能成为继紫金矿业之后第二个被“开刀”的人。
——袁巍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发生后,其A股股价反而涨停,无独有偶,中金岭南紧跟其后又爆出了铊污染事件,其A股股价也是涨停。看见“铊”这个元素名称,我立刻想起了1994年清华大学才女朱令的铊中毒事件,朱令的悲惨境遇让人唏嘘不已,年轻美丽的朱令用她生命的光彩换来了我们对于铊中毒治疗的基本常识,廉价的普鲁士蓝可以治疗铊中毒。15年后,残疾的朱令和她的年逾古稀的父母仍然活在铊中毒的阴影和悲情之中,这不能不让我们对于上市公司的环境风险问题高度关注。有色行业向来是环境污染的重灾区,短短几个月,就连续出现紫金矿业、中金岭南事件。而在出现环境污染的负面新闻之后,股价反而冲击涨停,市值大增,也表明股民对上市公司环境风险的忽视。在目前的上市公司管理体制之下,在没有出台更有效的措施之前,可以想见,中金岭南不会是最后一个“紫金矿业”。
民法学者一直在呼吁,公司制度在现代社会已经异化,公司法人已经成为了凌驾在自然人之上的“怪物”。公司的本质不过是一个盈利的工具,它的诞生绝不是为了什么更高尚的目的,不过是人类对于财富的追求和风险的规避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已,在这个制度中,人类的贪婪和躲避风险的本性暴露无遗。环境保护与公司的盈利的平衡意识在现行体制之下还没有建立起联系,所以,让这个生而为钱的公司制度自己向人文环境保护的方向靠拢,无异于与虎谋皮。目前,我们总是强调企业生产导致环境污染的外部控制,但是在人类贪婪的本性面前,外部控制总是难免会失灵的。我们已经洞悉了公司的贪婪本质,就不要再对公司制度抱有什么幻想,利用其贪婪和避险的本性来牵制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才是根本。也就是说,从上市公司的内部来控制其环境污染的行为。一言以蔽之,让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高于获利成本,而且让上市公司规避被查处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要让公司明白,规避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公司才会自己主动趋利避害,走上环保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之路。而如果违法成本总是低于获利,让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自己向着高尚的、负责的社会主体的方向发展,只能说是一个美丽的童话,“哄哄小孩子”罢了。现在,社会在大力报道保护环境的企业,是因为能够不那么利欲熏心、有良知的企业实在不多,所以物以稀为贵。大力宣扬的东西,一定是因为稀缺,而不是供给过剩。
——张晶
近些年,矿业污染事故频见报端,不禁促使关心环境的人思考其中的原因。
如果紫金矿业在美国上市,污染发生在美国,事故相关者的命运会有什么不同?
首先,紫金矿业可能遭遇集团诉讼,要求赔偿因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污染对人健康的损害,鱼类的死亡,农作物的减产等。只要有适合的原告提出,所有受污染影响的人都会进入到集团诉讼中,除非自愿退出。电影《永不妥协》中,茱莉亚·罗伯茨向我们生动地展示了美国加州小镇上自来水公司无视水源污染,在集团诉讼中败诉,最后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故事。
其次,作为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美国证券法上严格的披露义务。如果紫金矿业在美国上市,出现污染事故必须及时披露,污染也会受到及时控制。即使及时披露,造成污染的上市公司同样会遭到集团诉讼,因为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紫金矿业在污染出现九天之后才披露,这在美国是不大可能发生的。
再次,造成污染的企业,其股价往往“飞流直下三千尺”。一如BP,自漏油发生以来,其市值缩水近千亿美元,首席执行官被迫下课。而紫金矿业事故发生后不久,股价就恢复了事故前的水准,实在匪夷所思。
最后,紫金矿业的产品会被广大消费者抵制。公众会自发抵制用污染企业原料制造的产品,从源头上威胁污染企业的命脉、收入及利润。议员为了获得民众的支持,会组建调查小组,调查污染发生的原因,整个社会都会对污染企业嗤之以鼻,让其翻不了身。
——赵雪
紫金矿业事故发生后一段时间,面对全国民众的强烈呼声,福建省环保部门10月8日开出的那张人民币956余万元的“建国以来最大污染罚单”,却再次引发紫金矿业的股价涨停。这看似让人哭笑不得的结果,实际上并不难理解——相对于紫金矿业去年35.41亿、今年上半年27.07亿的净利润而言,这张罚单不过是九牛一毛,股市上“利空出尽”,没法不涨,所以难怪有学者回顾紫金矿业靠压低成本提炼低品位金矿起家的发家史时,无奈地表示“看来违法排污是理性的选择”。无独有偶,继紫金之后,曾获数项环保殊荣却因铊污染而遭停牌的中金岭南,复牌后股价也一路飙升、直冲涨停,以至于有媒体在报道此事时称“复牌暴涨,污染门再成股价催化剂”。
股民对污染企业的乐观,实际上道出了污染屡禁不绝的原因:对于一个年利润几十亿的高污染企业,其利润的来源本就是靠牺牲环境而换来的,但3000余万元直接损失的大事故只收到不足千万的罚单,这种“大污染、小处罚”的问责模式,自然让污染企业仍觉得“有利可图”,股民也自然觉得哪怕爆出污染事故这种负面利空消息,但只要接到那“划算”的罚单,顿时“大事化小”。再者,虽然福建省环保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罚款之外,还责令紫金矿业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但这样的责令并无实际意义,这不仅因为消除污染这一模糊的表述既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又无具体的时间表,更因为在当前环保执法的体制下,污染治理是否达标完成,全由当地政府下属的环保部门说了算。在当地政府是紫金矿业大股东的背景下,当地环保部门又能有多大的作为?
紫金矿业官网首页写了这样一句话“辉煌10年,牢记教训、挺起脊梁、满怀信心、延续辉煌”,对于每个靠高污染发家的大企业而言,让其主动牢记教训恐怕并不足够,面对高污染带来的高收益、低处罚,教训可能早被抛在了脑后,因此,环保部门改革体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惩处污染企业,才是让其牢记教训的最好方法。
——陈卓
从沱江水污染案,到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此起彼伏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中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命题,但今年频频曝光的“紫金矿业”四个大字还是再一次挑动了我们日渐麻痹的神经。956.3130万元的罚款纵然已经“顶破天”,但或许仍不能阻止历史依然以一种残酷的方式重演。一方面看似重拳出击、绝不手软的整治力度,另一方面却又是几乎从未消停的悲剧频频上演,这不禁让我们反思,为何在环境领域会出现如此的“悖论”?
首先,在中国,环境行政部门受同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在这样的体制下,当地方政府将经济发展作为社会生活亘古不变的主题时,为追求经济的高增长而纵容污染存在的现象便屡见不鲜,而环境保护在GDP面前也终究“胳膊拧不过大腿”;其次,中国环境行政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问题上,权利配置过分向地方倾斜,这也就造成了在环境执法中的过度地方化现象。而这种现象也正是我国环境执法不力的一个根源所在: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使得仅靠地方企业的自律与本地执法部门的监管是无法奏效的,而财政、人事的地方化,以及权力配置的地方倾斜便往往使得执法主体与被监管主体形成了利益一体化的格局,而这无疑让冠冕堂皇的环境执法常常沦为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往往具有长期性、整体性的影响,而地方化的执法体制,以及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便人为地割裂了环境要素的整体性特征,因而单凭一个地方的措施恐怕难以解决。在紫金矿业事故中,广东信宜市政府就溃坝事件要求紫金矿业赔偿其损失的起诉,其实质也是囿于其并未处于事故发生地以及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现实而不得不寻求的另一种路径。
过度地方化的权力配置是造成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一个主要原因,而这种现状一日不改变,我们也许就只能说,紫金矿业似的悲剧不是第一个,也将不会是最后一个。
——刘晶玮
